公路货运站场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01-22 点击:319
“双证”取消后,交管部门新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即将出台!
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《道路货物运输和站场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交通厅(局、委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关于注销总质量4500kg及以下一般货运车辆经营许可证〉的若干行政法规(国务院令第709号)的规定》和《驾驶资格证书》、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的规定,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《公路货运站场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7号令,以下简称《货运条例》)。
为做好《货物条例》的贯彻落实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 注销总质量4500kg及以下普通货车营运许可证、驾驶资格证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要求
(1) 总重量在4500kg及以下的普通货物合格证原件,无需更新、补充和信用等级签章。对同一经营资格证书上标明多种经营资格的,在不保留一般货运经营资格的情况下,可到原发证地有关部门换发相应的经营资格证书。
(2) 原持有总质量4500kg及以下普通货物合格证,但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kg及以上车辆的驾驶员,可以自行选择更换相应的普通货物合格证,原发证地有关部门经个人申请,免费补发资格证书。
(3) 对总质量在4500kg及以下从事普通货运作业的普通货运车辆,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以“驾驶无相应资质证书的道路客货运输车辆”为由,对该类车辆的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。
(4) 对总质量在4500kg及以下的普通货车,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以“未按规定周期和频次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和技术等级评定”为由给予行政处罚。
2、 取消公路货运站(场)经营许可证的要求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9〕6号)关于取消公路货运站(场)经营许可的要求:
一是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停止对公路货运站(场)的经营许可;
二是对从事公路货运站(场)经营活动的,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以“未经许可从事公路货运站(场)经营活动”为由给予行政处罚。